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0年3月份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证监局《关于建立宁波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公司季报、半年报、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属于公司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等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事件的咨询、论证、本相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的内募信息的人;
(九)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暮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依据等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格式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自己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报证券法务部备案。证券法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有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