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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程序,负责对预选择人员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然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评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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